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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违反规定及内部监控缺失遭谴责及罚款630万
来源:香港证监会 时间:2019-11-25 11:14:13 浏览:
证监会发现,华晋前行政总裁及负责人员萧健强(男)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华晋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个人账户及一名客户的委托账户就多只上市证券发出共199项非法卖空指令。
华晋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就部分交易作出查询前,一直没有察觉萧发出的卖空指令。然而,华晋即使在接获查询后,仍然无法侦测并防止萧利用其账户继续进行卖空活动。
萧最终于2017年6月8日被裁定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就三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非法卖空的罪名成立(注2及3)。
华晋亦依照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指示,在其账户与一名客户的委托账户之间执行了数宗交叉盘买卖。该等买卖的执行价与当时的按盘价相比乃对该高级管理人员有利而对该客户不利。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华晋:
- 没有制定充足的系统及监控程序,以侦测及防止职员进行非法卖空;
- 没有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监察职员与客户之间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交叉盘买卖,并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及
- 曾四次没有遵守《交易所规则》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报有关的交叉盘买卖。
证监会认为华晋违反了《操守准则》及《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注4及5)。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这宗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华晋:
- 已采取步骤弥补部分上述的内部监控缺失;
- 在接纳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及在解决纪律程序方面表现合作;及
- 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 华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条规定,任何人在售卖证券时,除非具有一项实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该权利,否则一律禁止售卖该等证券。
- 萧因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条,于2017年6月8日被裁定14项非法卖空罪成。请参阅证监会2017年6月9日的新闻稿。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刊发的《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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