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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融资租赁业遭遇“营改增”

来源: 新金融评论     时间:2015-12-24 09:41:34     浏览:

 导读:自“营改增”试点以来,由于制度设计等多方面原因,我国融资(金融)租赁业遭遇到一些困难。如何理顺融资租赁的税收关系,解决税收障碍,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未来发展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为此,近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举行了“金融营改增对金融租赁的影响研究”内部课题评审会暨闭门研讨会第44期。来自中国银监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渣打银行、上海财经大学等政府部门、学术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专家学者与业界人士参与研讨会。


  与会嘉宾首先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通过国际上的案例探讨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安排,然后通过具体案例解释了“营改增”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与会专家认为,目前条件下“营改增”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负面冲击较大,应通过政策调整来减轻该行业税负过重的问题,从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不是所有的“营改增”都会减税

  

  与会专家表示,我国决策层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目的不是减税,而是为了适应产业链分工,可以促进产业链的发展,而并不是所有企业“营改增”都会带来减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融资性租赁业务增值税的纳税额为租赁利差乘以适用税率17%,而上述即征即退标准为根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3%计算,故即征即退标准远高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无法获得即征即退,实际税负即息差的17%。因此税制改革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从5%提升到17%,是此次营改增中税率提高最多的行业,已经造成融资租赁业业绩的大幅下滑甚至停滞。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冲击巨大

  

  首先,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最大的规定是“境内借款利息是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为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融资来源不是国有商业银行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一部分融资成本在我国目前政策范围内是无法拿到发票甚至任何凭据。进项税发票无法取得,导致了总税负较营业税模式下大幅上涨,直接导致了部分售后回租、跨境租赁、上牌车辆租赁等业务的停滞。


  其次,金融业全面营改增可能于2016年实施,银行等及其它金融业营改增若适用低税率6%或简易征收法,相比有形动产租赁高税率17%,对于承租人或借款人而言,银行贷款有着更为直观的吸引力,导致租赁与贷款相比,处于劣势。另外,若金融业营改增后融资成本以票抵扣,税率为6%,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有着较大差距,由于收入成本税率不对等,税负成本增加,影响到租赁收益。


对“营改增”的四点建议


  与会专家提出的相关政策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营改增”不能分步实施,要一次性到位。要进行顶层设计,规定行业边界,比如哪些行业可以实行增值税税制,哪些不可以。


  第二,税率的确定要有理论依据,需要细分行业。假如金融业按照绝大部分金融业务适用6%税率的情况进行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将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制定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其具有的金融属性,从而保持与其他金融业态同样的税收原则。具体到融资租赁行业,建议考虑融资租赁业兼有融资融物的特性,设置两级税率,融物流通环节延用税率17%,融资增值环节改用金融行业营改增税率,即对租赁本金和利息部分按销售货物和金融服务分别执行17%和6%的税率。


  第三,目前的营改增政策对租赁公司影响较大的就是进项税发票无法取得或无法及时取得的问题。建议税务部门下发关于售后回租业务本金开票的具体处理细则,以统一各地执行口径,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纳入抵扣,确保进项税的及时可抵扣。


  第四,根据现行的营改增政策,经营性租赁税基为全部租金,没有扣除设备折旧和资金成本,这不符合增值税仅对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的基本原则。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在租赁公司购入时,其前期的整个生产和销售环节已经征税,而如果税基为全部租金,仍包含租赁物原有价值的话,则租赁物原有价值的增值税相当于完全重新征收了一遍,重蹈了营业税模式下重复征税的覆辙。建议税务机关重新审视经营性租赁的税基,按照增值税征税原则,将税基确定为增值部分,允许在原税基中扣除租赁物折旧和资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