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4月14日,证监会向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监管问题上提出了三项要求。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做出这一要求的原因,或与部分发行人的信披规范有关。
据证监会表示,在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如某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但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证监会称,“某公司在公司债券发行期间,与该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被列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但该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未将其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证监会同时强调,已对部分信披存在问题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方。
“对于存在信息披露问题的发行人,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发行人补充披露,同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另外,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证监会表示。
公司债资金募集四项注意
此外证监会还指出,在公司债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的问题。
对此证监会对募集环节也提出四项要求,即:
一、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四、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