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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杰:以融资租赁促进高端制造业聚集

来源:     时间:2015-12-23 09:29:36     浏览:

    与发达国家多元化的租赁产业相比,天津自贸区仍以传统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为主,存在融资渠道、盈利模式单一等问题,且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高端制造业集聚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改革与创新空间。


     曹杰 

    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天津市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办公室主任,天津市自由贸易区研究院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财经大学讲师。长期从事自贸区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4月21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北方第一个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半年多来自贸试验区建设顺利,各项改革任务深入推进,制度创新有序展开,改革红利初步显现。日前,2015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参事研讨会在新区举行,部分国务院参事,京津粤闽穗等地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畅所欲言,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推进提供新见解、提出好建议。

  天津自贸区租赁产业飞速发展,各种创新结构和交易模式层出不穷,无论是在租赁产业政策功能突破,还是在租赁结构模式创新方面,天津自贸区均走在全国前列,引领着中国租赁产业的发展方向,已发展成为中国租赁产业聚集区和政策创新突破的领航区。

  但是与发达国家多元化的租赁产业相比,天津自贸区仍以传统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为主,存在融资渠道、盈利模式单一等问题,且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高端制造业集聚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改革与创新空间。

  制度创新总体思路

  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优势产业为试点,在形成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鼓励高端制造业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即扶植厂商附属类租赁公司。打通厂商附属类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单一的瓶颈,利用其对租赁物管理的专业人才和经验、对设备余值的估价和处置能力,扩大租赁公司收入来源。通过扶植高端制造业厂商附属类租赁公司,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聚集。

  利用租赁公司“基于设备价值”融资、便于监管的特点,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产业为试点,以融资租赁为纽带,率先进行金融创新,在资质控制、行政审批、额度限制等领域进一步放松金融管制;同时以此为契机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试点资本账户开放,放宽境外资金使用限制。进而在增加租赁公司交易收入的同时降低融资成本。

  融合高端制造与融资租赁 促进产业聚集

  以促进高端制造业集聚为目标,促进企业销售为抓手,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优势产业为试点,鼓励条件成熟的高端制造业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即扶植厂商附属类租赁公司,专营母公司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降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门槛,辅之以专项基金支持。

  在单机单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限制,尝试发动机或其他重要零部件的融资租赁子公司——厂商附属类租赁公司。

  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产业为试点,利用厂商附属类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管理的专业人才和经验、对设备余值的估价和处置能力,发展高端制造业二手设备市场,试点二手交易融资租赁,增强市场活力,增加厂商附属类租赁公司余值收入,提高余值收入的市场深度和广度。尤其是飞机类产品,市场透明度高,价格破动幅度较小,风险低,可率先试点二手交易融资租赁。在此基础上,结合航空运输业季节性强的特点,尝试开展经营性租赁,获取余值收入。

  鼓励租赁公司“走出去”,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或项目子公司,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在税收、融资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便于融资租赁公司对分期收取的租金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注重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如:给融资租赁机构连续聘用五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口迁移、子女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市人才引进政策等。

  发挥“基于设备价值”特点 带动金融创新

  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产业为试点,尤其是厂商附属类租赁公司,放宽直接融资限制,对信用评级高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取消发债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与额度控制。

  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产业为试点,推进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为租赁公司开展资产管理和交易业务提供必要的市场平台(中国天津租赁平台和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对信用评级高的公司,尝试允许租赁公司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转让应收租赁款,使租赁公司能够通过出售以及重组现有资产获得手续费和价差收入,增加交易收入。

  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产业为试点,创新信贷政策,“基于设备价值”给予租赁公司更大融资便利,尝试以融资租赁合同为抵押物进行融资,因有合同对应“设备价值”为保障,因而信贷风险并未增加太多。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积极向新加坡等境外国家人民币贷款。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产业为试点,尝试租赁公司海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基础上,给予更大授信额度,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在保障专款专用的基础上允许“外债内用”。

  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产业为试点,尝试租赁公司海外发行外币债券,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租赁企业设立外币资金池,在保障专款专用的基础上允许“外债内用”。

  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产业为试点,先人民币后外币,有步骤有条件放宽厂商附属类租赁公司外债比例限制。

  以高端制造业产品为试点,放宽技术类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比例限制。

  以航空航天、船舶等产业为试点,允许外资跨国高端制造企业附属租赁公司从事自贸区内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