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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二)

来源:     时间:2015-06-19 01:08:27     浏览:

   1、关于保理合同条款
    保理合同是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确立保理法律关系、规定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应结构清晰,条款明确简洁,概念前后统一,便于操作和锁定有关风险。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帐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2、关于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保理业务涉及的
    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 、回购款等。
    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种因素,上述费用项目取舍和金额高低均有不同。各项费用计算是保理业务操作最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成本负担和银行盈利空间,因此,无论是何项费用,均应写明费用名称、用语概念定义、计费基础、计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讫、费率等,避免产生理解和操作歧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应明确其计算基础(应收租金债权或租赁成本等)、融资比例或金额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收取的保理费用:不同笔保理业务存在不同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仅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动收取一笔或多笔融资费,有的还要加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应收租金债权存在多个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时的融资款(收购款)余额,保理银行比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上下浮动比例)按各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分别计取融资费。应注意约定各保理期间起讫、收购款余额计算方法等,避免余额本身、以及与逾期违约金等计算重复。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时,有的银行再按照逾期天数比照贷款罚息利率向租赁公司收取违约金,应注意明确计费基础。
    银行一般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追索租赁债权的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应注意费用项目应明确具体,避免“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一切费用”等一揽子兜底条款。
    3、关于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A、建立无追索权保理。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合同法,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B、保留租赁物权。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C、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A、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B、设立其他担保。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公司设立其他担保。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C、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D、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E、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