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牌照
FUND SALES LICENCE
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 节适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其他基金 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 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 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 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 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 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 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 金分红等资金。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 请基金销售牌照或基金代销牌照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
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
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
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基金销售牌照申请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申请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基金销售牌照申请材料。申请期 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提交基金销售牌照申请更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