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获悉,该《指引》已于日前正式下发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下一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根据指引出台具体备案细则。
11月28日,据网贷之家,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今日,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向权威监管部门求证获悉,该《指引》已于日前正式下发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下一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根据指引出台具体备案细则。
《指引》提到,备案登记作为新平台申请银行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前置条件,不可将其视为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并且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平台需至少提交至少九大材料。此外,备案登记对新老平台实施区分管理,已经设立并开展营业的平台需根据P2P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结果做相应安排。
对此,金融工场CEO崔海晨指出,《指引》的落地,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申请登记备案的相关材料、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指出完成登记备案是网贷平台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银行资金存管的前提条件。作为 8月24日《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积极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暂行办法中关于登记备案问题的具体规定。
备案登记 网贷平台需提交九大材料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此前表示,备案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的备案,按照简政放权的思路来的,主要解决的不是网贷机构门槛的高低,没有高管、股东、资本金的限制,备案必须提供基本的资料和手续,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备案的登机资料信息,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的数据源,登机备案机构需要持续提供信息,为监管提供依据。
据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的《暂行办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关于网贷平台在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暂行办法》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指引》显示,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九份材料,分别是:
1、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2、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合规经营承诺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7、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注册地;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9、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另外,对于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平台,除上述九大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可以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管辖区情况另行明确。
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表示,备案登记实际在2015年年底的时候就提出过,当时并不是作为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而银行资金存管做为合规的重要一环,很多平台都在积极争取,之前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准入条件,现在虽然9大条件很严格,但是也为那些没有接入存管的平台和银行坚定了信心。
分类处置 整改类P2P暂不受理
继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
按照《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专项整治工作需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据了解,分类处置主要分为三类:合规类要支持鼓励其发展、整改类要敦促其限期整改、取缔类要严厉打击坚决退出。
根据分类处置原则,在《指引》中,备案登记对新老平台实施区分管理,已经设立并开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P2P平台必须经各地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落地,并对平台进行分类处置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新联在线COO陈智诚解释到,目前,平台在备案指引出台后依然无法马上申请备案,需要等待当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地、上门排查、分类完成且属于合规类的机构才可以申请。若在专项整改行动中被定性为整改类机构,则需要完成整改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才会受理其备案申请。
更改经营范围 强调信息中介地位
随着网贷监管逐渐深化,网贷平台要严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本身除不得设立资金池外,还禁止为投资者提供担保。
为了进一步强调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地位,《指引》明确规定,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相关内容。
“网贷平台需到工商局修改经营范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然后再去注册地金融工作局完成备案,这是必要条件。”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肖飒表示,该项规定本质上是提醒P2P根据暂行办法,明确网络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即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