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对于此前坊间传言的借款限额也划出了明确上限,即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对此,笔者观察多数从业人员均认可此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让网络借贷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防范集中信贷风险,秉持网络借贷小额分散原则,但是从操作层面上来说,目前这样的“一刀切”政策对平台在资产端的选择上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能够符合上述限额条件的资产仅剩部分车贷、三、四线城市房贷、个人消费信贷、极小部分小微企业贷或个体工商户贷。由此看来,仅这一条,就有近半数平台不达标。
那么是否大标平台真的就此歇菜了?笔者揣着一颗彷徨的心继续研究《暂行办法》,在第四十二条发现了一丝转机。《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也就是说,如果平台是由上述主体发起设立的,那么就可以暂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咯?那到底四十二条中提到的都是哪些主体呢?笔者就来给你八一八。
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说人话,就是银行。但目前有银行背景的平台如陆金所和开鑫贷均非银行直接设立,但第四十二条中也并没有明确指出银行设立是直接设立还是间接设立,所以对于二级股东是银行的平台,能否适用这一条可能还要看具体执行层面的操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实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银监会。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则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此类金融机构目前涉足网贷的行业的比较少,一来是这里面很多牌照都比较难拿甚至已经不再发放,二来许多业务从一开始就不属于普惠金融范畴,不具备网络借贷的条件。不过笔者个人非常看好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已有不少网贷平台在资产端上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相信未来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这里面有两类公司,一类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类是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类公司大家都比较熟悉。
小额贷款公司是很多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为平台输送资产。不过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一直以来对于小贷牌照没有特别感冒。但自2014年5月开展互联网特色小贷公司以来,不少网贷平台就已经注意到了互联网小贷牌照,目前包括万达、乐视、宜信都巨头皆已获得互联网小贷牌照,相信随着《暂行办法》的落地,网络小贷牌照又将成为互金大佬一张不可或缺的王牌。
另外一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过去在网贷平台中的身份就比较多了,有的为平台上的借款标的提供担保,有的也为平台推荐资产,还有的则是作为平台的股东。粗略统计由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发起设立的平台并不算多,就目前来看这些平台暂时是不属于《暂行办法》的管辖范围。
目前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发起设立的平台中,较有名的是设立于重庆的金宝保。该平台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设立,而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家发改委申批、重庆市核准的省级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从股东背景上来说符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金宝保平台上的主要项目来源于三峡担保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合作机构,据平台介绍显示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作为线下担保项目在线上的延伸。
虽然目前另行办法尚未出台,此类平台未来能否得到特殊对待也是未知,但至少目前看来不会受到《暂行办法》的影响,因此笔者判断近期不排除会有大量平台考虑收购融资性担保牌照作为股东。在此笔者也提醒一下,必须得要是省级融资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才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虽然本次《暂行办法》中对网贷平台没有提出牌照化管理的要求,但监管层通过各项规定严管网贷行业之决心已经十分明显。笔者素来相信持牌经营有备无患,未来涉及超限额业务的平台若想转型,或许可以考虑从这些传统牌照入手,只是不知道到时候行业里还能剩多少家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