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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公司的设立

来源:     时间:2015-09-22 03:14:10     浏览:

  征信公司设立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

  (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

  (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

  (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五)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除前款第一项所列之外的犯罪记录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个人征信机构以及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