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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设备企业税务处理
来源: 时间:2015-04-20 07:05:07 浏览:
自产设备企业税务处理,今天的企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化、进步和创新。科学技术对企业经营、贸易往来和融资集资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在2012年ACCA的一项调查中发现,世界各地的中小企业一旦需要融资或者进行财务管理,都知道会计师是这一领域的专家。在初创企业的早期发展阶段,会计师应当发挥一种教育的作用。
自产设备企业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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