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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来源:汇域国际商务 时间:2014-07-09 00:00:00 浏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一、许可内容
二、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进入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三)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情况下),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述申办企业条件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履历和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九)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原件);
(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原件)。
上述提交的企业申请、相关复印件及材料真实性声明均一式一份,并需加盖企业公章。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